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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告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原告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被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24 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8 月20日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10 年台抗字第314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於110 年3 月11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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