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 告 燦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亭熹律師 被 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巧 被 告 葉䕒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 萬7,5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3,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