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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王婉如

  • 當事人
    燦昇建設有限公司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葉䕒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   告 燦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亭熹律師 被   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巧 被   告 葉䕒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 萬7,5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3,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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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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