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 原告
- 燦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之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熹律師
- 被告
-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芸巧
- 被告
- 葉䕒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 萬7,5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3,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