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美商英特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修仁
- 被告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04萬0,033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