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景緒、豐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智偉、周三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張景緒 被上訴人 豐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被上訴人 周三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289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8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9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