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秋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榮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凌再添
凌邦峰
凌坤城
凌戍城
凌嬉如
盧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8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