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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雅萍

上訴人
即被告
聯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秋福
上訴人
即被告
慶榮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凌再添

凌邦峰

凌坤城

凌戍城

凌嬉如

盧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8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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