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 訴 人 翁聰智 被 上訴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79,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