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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
原告
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被告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美好時光有限公司
被告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母子有限公司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被告
愛的世界企業社即李俊賢
被告
許松青
被告
世愛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佩芝
被告
輝訊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2萬9,83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186 萬6,667 元(依原告拍定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5萬6,456 元,原告僅繳納12萬9,832 元,尚欠42萬6,6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樓層面積  │ 權利 │拍定金額││││----------------│ (平方公尺) │ 範圍 │ (新臺幣元) ││││建物門牌││││├──┼────┼────────┼───────┼───┼────────┤│ 1 │ 1751 │新北市中和區中原│3 層:806.11 │ 全部 │76,800,000÷5×2││││段495、496、497 │6 層:806.11 ││=30,720,000││││地號│││││││----------------│││││││新北市中和區立德│││││││ 街200巷10號2樓 ││││├──┼────┼────────┼───────┼───┼────────┤│ 2 │ 1758 │新北市中和區中原│第6 樓頂一層:│ 全部 │ 19,200,000││││段495、496、497 │853.05││││││地號│││││││----------------│││││││新北市中和區立德│││││││街200巷10號6樓頂│││││││ 一層未登記建物 ││││├──┼────┼────────┼───────┼───┼────────┤│ 3 │ 1759 │新北市中和區中原│第6 樓頂二層:│ 全部 │  7,680,000││││ 段495、496地號 │364.51││││││----------------│││││││新北市中和區立德│││││││街200巷10號6樓頂│││││││ 二層未登記建物 ││││├──┼────┼────────┼───────┼───┼────────┤│ 4 │ 1763 │新北市中和區中原│3 層:99.08  │ 全部 │12,800,000÷6×2││││ 段495、496地號 │6 層:99.08  ││=4,266,667 ││││----------------│││(小數點以下,四││││新北市中和區立德│││捨五入)││││街200巷10號1至6 │││││││ 樓未登記建物 ││││├──┼────┴────────┴───────┴───┼────────┤│合計││  61,866,667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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