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 原告
- 甘國良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禹康律師
- 被告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被告
- 翁聰智
- 訴訟代理人
- 曾淑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奕辰律師
- 被告
- 賴一鳴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告
- 高泉榮
- 被告
-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卓世坤
- 被告
- 高安民
- 被告
- 鍾聰明
- 被告
- 吳仁彬
- 被告
- 吳志賢
- 被告
- 吳森田
- 被告
- 黃建璋
- 被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龔明鑫
- 被告
- 吳秉宸
- 被告
- 周朝國
- 被告
- 陳歷渝
- 被告
- 洪啟斌
- 被告
- 廖聰賢
- 被告
- 邱俊昌
-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惠宜律師
-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瑋律師
- 被告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賢
- 被告
- 李振銘
- 被告
- 林文欽
- 被告
- 郭文吉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子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關於「法定代理人 柯至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