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頂尖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昶宗
- 被上訴人
- 范鈺琳(受監護宣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范博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3,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