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益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元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原 告 益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元琪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詹登宇 魏平政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被 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欄關於編號1權利範圍「32分之12」之 記載,應更正為「32分之16」;編號5委託人「蘇有福」之記載 ,應更正為「蘇友福」;編號9委託人「蘇家齊」之記載,應更 正為「蘇家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