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辜興隆 被 告 盛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昌 被 告 朱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盛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義昌、朱淑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盛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紡公司)、陳義昌、朱淑娟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盛紡公司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邀同被告陳義昌、朱淑娟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被告盛紡公司對原告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9,000 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㈡被告盛紡公司即於108 年9 月6 日向原告借款2 筆共計1,000 萬元,雙方並約定於上開借款期間屆至前,被告盛紡公司應按月支付利息(每筆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嗣上開借款均已於110 年3 月6 日屆期,被告盛紡公司自應依約清償借款本金,且被告盛紡公司僅繳付借款利息至109 年12月6 日止,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 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陳義昌、朱淑娟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盛紡公司具狀陳述略以:被告盛紡公司與原告自82年9 月起就有借貸往來,至109 年12月止,被告盛紡公司繳息均無拖欠,因盛紡公司之業務80% 為外銷,而新冠疫情爆發後國內外訂單均被取消停止,營業額下降7 成以上,入不敷出,雖曾多次與原告協商寬延暫緩還款及繳息,但是無果,更是無奈等語。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催告函及回執(見本院卷第15至60頁)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盛紡上開陳述意見,實非本院所能審酌,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叔穎 附表: ┌─┬──────┬────────┬───────┬──────┬────────┬───────┬─────────────────┐ │編│被告盛紡公司│ 借款日 │ 最後付息日 │ 請求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息之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借款金額 │ │ │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逾期6 個月以上,│ │ ├──────┤ 到期日 │ │ │ │ │按約定利率10%計│按約定利率20%計│ │號│ 種類 │ │ │ │ │ │算之違約金 │算之違約金 │ ├─┼──────┼────────┼───────┼──────┼────────┼───────┼────────┼────────┤ │1 │3,000,000元 │108年9月6日 │ │ │自109年12月7日起│按年息2.90%計│自110年1月7日起 │自110年7月7日起 │ │ ├──────┼────────┤ 109年12月6日 │3,000,000元 │至清償日止 │算之利息 │至110年7月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借據 │110年3月6日 │ │ │ │ │ │ │ ├─┼──────┼────────┼───────┼──────┼────────┼───────┼────────┼────────┤ │2 │7,000,000 元│108年9月6日 │ │ │自109年12月7日起│按年息2.90%計│自110年1月7日起 │自110年7月7日起 │ │ │ │ │ 109年12月6日 │7,000,000 元│至清償日止 │算之利息 │至110年7月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借據 │110年3月6日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0,000,0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