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許品逸
- 當事人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華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15878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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