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李柏慶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樓
- 上訴人
- 禾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婷
- 被上訴人
- 張涵琇
廖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7,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