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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參加人
蔡耀慶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被告萬信工程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與被告萬信工程有限公司、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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