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修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樹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美
- 參加人
- 蔡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