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張修銘、萬信工程有限公司、周樹松、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清美、蔡耀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修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萬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樹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參 加 人 蔡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