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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即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修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萬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樹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參加人
蔡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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