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 上訴人
-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文
- 被上訴人
- 泰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山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