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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被告
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鄭淑慧
被告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定書第19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則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事件,法律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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