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宇
- 被告
- 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慧
- 被告
-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定書第19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則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事件,法律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