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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莊惠真

上訴人
三友陶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明
被上訴人
徐木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477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57,37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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