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珍岑
- 訴訟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丘朝元律師
- 被告
-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立德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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