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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即原告
曾明寬即呈鑫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橫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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