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傅紫玲
- 當事人曾明寬即呈鑫工程行、橫綱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明寬即呈鑫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橫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5,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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