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 原告
- 陳慧珊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被告
- 吳采芸
- 被告
- 吳月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在前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案件民事撤回訴訟狀及同意撤回陳報狀等件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