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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遷出建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告
吳采芸
被告
吳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在前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案件民事撤回訴訟狀及同意撤回陳報狀等件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遷出建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