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8號
- 上訴人
- 王吳藤(即王的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王炎銘(即王的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王錦俊(即王的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王暉鴻(即王的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莊國安
- 被上訴人
- 陳慧珊
- 被上訴人
- 莊寶堂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下均省略稱謂)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吳藤、王炎銘、王錦俊、王暉鴻為王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王的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吳藤、王炎銘、王錦俊、王暉鴻(下合稱王吳藤等4人),有王的之繼承系統表、王的及王吳藤等4人之戶籍謄本影本(見本院卷六第375至386頁)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王的親等關係資料(見本院卷六第387頁),核閱無訛。王吳藤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王吳藤等4人為王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