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 告 俊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皓 被 告 華楷光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9133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1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292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