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藍偉中 王浩 被 告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薛美紅 張吉慶 張凱彬 張子宏 被 告 張清松 薛美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清松、薛美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92萬3,995元,及自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萬9,784元由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 清松、薛美紅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7 日核准解散在案,至今查無選任清算人相關資料,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即張清松 、薛美紅、張吉慶、張凱彬、張子宏為清算人,故列為本案之法定代理人,核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張清松、薛美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為3,050萬元整,目前授信餘額為17,92萬3,995元整,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所示,立 有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及放款主檔查詢單等為證。 二、詎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自110年4月7無預警停止營業並辦 理解散登記在案,原告業已寄發催告函通知被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迄今被告仍拒不處理,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債務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 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一切借款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自應負一次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依民法消費借貸規定及連帶保證相關法理,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方面: 一、對原告所主張之欠款,其中第一筆借款600萬元,還欠376萬4,207元,第二筆借款350萬元,還欠314萬1,638 元,此部分不爭執。對第三筆借款2,100萬元,原告表示還欠1,101萬8,150元,不知是指要回收的金額還是被告用掉的金額,請 原告確認。 二、被告承包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工程,每月計價估驗向高公局請領金額,被告估驗2次可以請款795萬元左右,被告認為原告給高公局的金額應該要扣除795萬元。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影本3件、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影本2件、放款主檔查詢單8件 、催告函及郵件執據影本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88頁)。 被告就附表所示第1、2筆借款及所欠金額不爭執,就附表所示第三筆借款及所欠金額,乃原告替被告履約保證給付高公局,金額為2,095萬4,100元,而因被告在原告公司有備償存款及定存設質,扣除後尚欠1,101萬8,150元,已據原告陳明在卷,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至於被告另辯稱其公司承包高公局工程,計估驗2次可請款795萬元左右,原告給付高工局的金額應該要扣除795萬元云云。惟原告係依照高公局來函所 載金額為給付,至被告與高公局估驗可以請款之金額,乃被告與高公局的關係,原告無權扣款。此有原告所提高公局110年5月7日一二字第1103460242號函可證。是被告前開所辯 尚非可採。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借據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張清松、薛美紅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編號 借款額度 (新台幣) 借 款 期 間 尚欠金額 (新台幣) 約定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 算日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一 6,000,000 109年06月10日 至 111年06月10日 3,764,207 3% (註1) 110年4 月10日 110年5 月11日 除按上述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 3,500,000 109年10月08日 至 110年11月08日 3,141,638 5.67% (註2) 110年5 月28日 110年6 月29日 三 21,000,000 109年12月15日 至 110年10月15日 11,018,150 合計 30,500,000 17,923,995 註1:借款利率為(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利率(為0.79%)加計年利率2.21%計算,合計為年利率3%。 註2:借款利率為(月)基準利率指數為利率(為2.42%)加計年利率3.25%計算,合計為年利率5.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