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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毛崑山

上訴人
即原告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祚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堯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

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萬3,349元【計算式:(2,783,407元-

1,182,127元)+(10,676,612元-4,534,412元)+(51,920元-22

,051元)=7,773,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022元,惟上

訴人即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7,231元,尚應補繳1萬0,791

元;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03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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