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祚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堯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
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萬3,349元【計算式:(2,783,407元-
1,182,127元)+(10,676,612元-4,534,412元)+(51,920元-22
,051元)=7,773,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022元,惟上
訴人即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7,231元,尚應補繳1萬0,791
元;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03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