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詮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楊淑慎、允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卿曉、和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原 告 詮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慎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 告 允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卿曉 被 告 和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卿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