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 原告
-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君
- 被告
- 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