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世翔木業有限公司、李奕傑、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林信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