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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宋泓璟

上訴人
陳芸儀
上訴人
陳芸皓
上訴人
陳俊弘
上訴人
陳芸齡
被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4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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