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慶隆、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原 告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被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就關於由合作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作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25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