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 原告
-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隆
- 被告
-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就關於由合作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作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25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