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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被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就關於由合作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作協議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25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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