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鄤邵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玖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6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捌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