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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邵
上訴人
即被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6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捌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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