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葳菁科技有限公司、余鄤邵、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余玖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邵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 重訴字第66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捌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