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蘭英、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許登誌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