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5號
- 原告
- 林銀波
- 訴訟代理人
- 劉純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豪律師
- 被告
- 即
- 反訴原告
- 林俊翰
- 反訴原告
- 林思緯(原名:林庭毅)
- 反訴原告
- 林舜言
- 被告
- 林俊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被告
- 林江漢
- 被告
- 陳致蒨
- 被告
- 蘇林淑娟
- 被告
- 林淑玲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月華
- 被告
- 林靜怡
- 被告
- 林榮耀
- 被告
- 陳信潮
- 被告
- 林坤導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坤源
- 被告
- 勤樸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久陽
- 訴訟代理人
- 蔡柏楠
追加被告 林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79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原告請求被告等合併分割共有之新北市○○區○○路○00000號、第256-3號、第256-4號、第257地號土地(下各稱土地地號,合稱系爭土地),並請求原物分割,惟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林舜言、林俊翰、林俊樂、林思緯(下合稱被告林舜言等)另案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主張原告無權占有第256-4號、第257地號土地、應拆除坐落於該2筆土地之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乙節,有被告林舜言等提出之該案起訴狀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7至31頁),現由本院112年度訴字795號審理中,有索引卡查詢表可稽。因本件原告請求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本院於決定分割方法之際,顯受土地上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屬何共有人所有、該等地上物是否無權占有等因素影響,是對本件原告起訴之裁判,乃以另案所涉之地上物是否為原告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屬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等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