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鄒婉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鄒婉筠 鄒舒帆(原名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被上 訴 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鄒婉筠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萬7,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608元; 上訴人鄒舒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1萬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 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