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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繼瑜

上訴人
鄒婉筠
上訴人
鄒舒帆(原名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被上訴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鄒婉筠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萬7,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608元;上訴人鄒舒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1萬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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