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鄒婉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鄒婉筠 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鄒婉筠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萬7,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608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鄒婉筠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萬3,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鄒婉筠僅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之一部即其中新臺幣569萬3,585元聲明不服,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