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鄒婉筠
上訴人
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被上訴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日裁定更正上訴人鄒婉筠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補正裁定、更正裁定業分別於111年7月8日、111年9月8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茲上訴人迄今仍未依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