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鄒婉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鄒婉筠 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日裁定更正 上訴人鄒婉筠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補正裁定、更正裁定業分別於111年7月8日、111年9 月8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按,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茲上訴人迄今仍未依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