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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亞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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