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亞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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