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鄭有富、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天生、李亞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有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萬8,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