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文德 即 原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肖卿、林國斌、張堯程、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0年度重訴更 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