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 原告
- 深圳市眾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郁平
- 訴訟代理人
- 吳婕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顥律師
- 被告
- 豐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欣驄
- 被告
- 塞席爾商豐凡公司(Riverich Corp.)
- 法定代理人
- 杜欣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被告
- 林冠全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第6行、第九項㈡第6、7行、第九項㈢第7行、第十項第2行中關於「110年4月24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4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