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毛崑山
- 當事人張連生、張永達、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連生 張永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3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童淑敏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