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春芳
- 代理人
-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36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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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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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奇│中和農會│109年8月4日 │18萬5220元│6161564 │
│ │錦和分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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