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芳 代 理 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3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發票人│付 款 人│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呂文奇│中和農會│109年8月4日 │18萬5220元│6161564 ││ │錦和分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