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林高德 訴訟代理人 蕭惠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振臺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1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件 │2241 │2,240,04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