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子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慶
- 代理人
- 李芳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4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鴻軒營造股│華南銀行林│109 年11月5 日│ 126,060元│PD1870626 │ ││ │份有限公司│口站前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