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精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章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
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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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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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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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玉山商業銀│玉山商業銀│105 年12月19日│50,000元 │0235792 │ │
│ │行埔墘分行│行埔墘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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