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司催字第782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本件聲請人聲請上揭裁定並刊登於法院電子公布欄時,於聲
請人欄部分原尚應登載聲請人為「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卻誤載為「鴻翔冷凍有限公司」,有上揭案號之民事裁定
暨刊登證明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然經本院依
經濟部商業司所提供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僅
有「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經設立登記,且僅有1 筆資料
,尚無「鴻翔冷凍有限公司」經設立登記乙事,有該查詢結
果1 紙為憑(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復慮及持有如附表所
示支票之人,應係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系爭支票,則聲請
人之名稱縱有誤載,亦無礙於持有系爭支票者申報權利,是
應認上開誤載尚無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認,附此敘明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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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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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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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翔冷凍水│中國信託商│109年10月16 │99,000元 │GL0012197 │ │
│ │產有限公司│業銀行埔墘│日 │ │ │ │
│ │林聖旻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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