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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司催字第782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本件聲請人聲請上揭裁定並刊登於法院電子公布欄時,於聲
    請人欄部分原尚應登載聲請人為「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卻誤載為「鴻翔冷凍有限公司」,有上揭案號之民事裁定
    暨刊登證明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然經本院依
    經濟部商業司所提供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僅
    有「鴻翔冷凍水產有限公司」經設立登記,且僅有1 筆資料
    ,尚無「鴻翔冷凍有限公司」經設立登記乙事,有該查詢結
    果1 紙為憑(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復慮及持有如附表所
    示支票之人,應係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系爭支票,則聲請
    人之名稱縱有誤載,亦無礙於持有系爭支票者申報權利,是
    應認上開誤載尚無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認,附此敘明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  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鴻翔冷凍水│中國信託商│109年10月16 │99,000元  │GL0012197 │    │
│      │產有限公司│業銀行埔墘│日          │          │          │    │
│      │林聖旻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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