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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楊雅萍

  • 當事人
    趙元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趙元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3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年12 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3月8日屆滿(期間末日110年3月7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蘇 泠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 │ 01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1-9 │ 1 │100000│ │ ├──┼──────────┼──────┼──┼───┼──┤ │ 02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2-0 │ 1 │100000│ │ ├──┼──────────┼──────┼──┼───┼──┤ │ 03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3-2 │ 1 │100000│ │ ├──┼──────────┼──────┼──┼───┼──┤ │ 04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4-4 │ 1 │100000│ │ ├──┼──────────┼──────┼──┼───┼──┤ │ 05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5-6 │ 1 │100000│ │ ├──┼──────────┼──────┼──┼───┼──┤ │ 06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6-8 │ 1 │100000│ │ ├──┼──────────┼──────┼──┼───┼──┤ │ 07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7-0 │ 1 │100000│ │ ├──┼──────────┼──────┼──┼───┼──┤ │ 08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8-1 │ 1 │100000│ │ ├──┼──────────┼──────┼──┼───┼──┤ │ 09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9-3 │ 1 │100000│ │ ├──┼──────────┼──────┼──┼───┼──┤ │ 10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60-0 │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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