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黑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9號│├───┬─────┬─────┬──────┬─────┬─────┬──┤│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黑堂有限公│國泰世華銀│109年12月31 │390,219元 │DF0038082 │ ││ │司 唐克偉│行丹鳳分行│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