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祥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銘
- 代理人
- 黃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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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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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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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永豐商業銀行│109年12月23日 │113,400元 │5491344 │ │
│ │份有限公司板橋│板橋忠孝分行│ │ │ │ │
│ │忠孝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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