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祥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代 理 人 黃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德玉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永豐商業銀行│109年12月23日 │113,400元 │5491344 │ │ │ │份有限公司板橋│板橋忠孝分行│ │ │ │ │ │ │忠孝分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