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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請人
博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珉葳
代理人
楊巧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48 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9年11月30 │42,000元 │1562673 │ ││ │商業銀行 │橋分行 │日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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